(2017)内052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52号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伦旗安代佳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席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物业职工被告李清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淑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达布希拉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