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詹富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李明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富莲,李明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10号原告:詹富莲,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财,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负责人:张廷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詹富莲诉被告李明财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富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富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詹富莲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