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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兆辉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10号罪犯林兆辉,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兆辉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林兆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兆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兆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兆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