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挺与被告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挺,杨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98号原告:徐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华,男,汉族。原告徐挺诉被告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挺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挺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袁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