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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挺与被告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挺,杨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98号原告:徐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华,男,汉族。原告徐挺诉被告杨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挺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挺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袁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