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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文玉斌诉被告孙新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斌,孙新宝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741号原告:文玉斌。被告:孙新宝。原告文玉斌诉被告孙新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文玉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玉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玉斌负担。审判员  朱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