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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耿建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建丰,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建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建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耿建丰在宿迁市宿城区楚风水韵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陈某睡着之际,盗窃其放在床边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88元。另查明,被告人耿建丰于2017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建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建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建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建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耿建丰退赔被害人陈赞损失人民币38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