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西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安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西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安童,罗海军,苏罗乐,苏安锋,罗海珍,柳州市港嘉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苏月红,黄佩仪,曾世平,苏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西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15-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83128-8。法定代表人:覃采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安童,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被执行人:罗海军,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苏罗乐,男,199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被执行人:苏安锋,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罗海珍,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被执行人:柳州市港嘉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城市广场2栋24-10、24-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0015-1。法定代表人:苏安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月红,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佩仪,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曾世平,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苏月清,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的柳州市西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安童、罗海军、苏罗乐、苏安锋、罗海珍、柳州市港嘉水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苏月红、黄佩仪、曾世平、苏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安童、罗海珍共同所有的文兴路29号兆安•现代城63栋29-6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