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木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许木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01号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峰,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许木锦,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木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木棉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木棉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中山市晶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