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斌、李彬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李彬,李翠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平,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李彬、李翠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斌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