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小朝申请执行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朝,张保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朝,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保智(曾用名张丰学),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刘小朝申请执行张保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依据为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保智支付刘小朝4322.5元,执行费50元。目前已执行数额零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保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