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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由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由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61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井陉县。 被告由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现住井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由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