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由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由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61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井陉县。 被告由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现住井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由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