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涛与被告薛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涛,薛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36号原告:杨金涛,男。被告:薛庚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涛与被告薛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金涛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