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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春花、周会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花,周会英,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周会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周鹏,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被执行人周会英丈夫。申请执行人王春花与被执行人周会英、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剩余80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春花与被执行人周会英、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舟审判员  陈立国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