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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胜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荣,赵胜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01号自诉人赵秀荣,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赵胜岭,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赵秀荣以被告人赵胜岭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秀荣以被告人赵胜岭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秀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秀荣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