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宗敏诉柏根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敏,柏根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敏,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根葆,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渭泂,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宗敏因与被上诉人柏根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宗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柏根葆赔偿其30,000元补偿款。事实和理由:柏根葆系P2P理财传销头目,以高息为诱饵诈骗钱财,造成其财产损失。被上诉人柏根葆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宗敏的上诉。李宗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柏根葆归还其5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30日,李宗敏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之服务协议》(其中含《债权回购协议》),约定李宗敏购买上海XX有限公司推荐和提供的转让方转让的债权10万元,受让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预期收益率7.8%/年,到期返利结算。李宗敏于当日交付给上海XX有限公司10万元,现已收回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宗敏提供的《承诺书》、《还款计划书》均系复印件,柏根葆不认可其真实性,法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即便假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亦不涉及李宗敏。李宗敏之诉请缺乏事实依据,难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宗敏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宗敏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李宗敏一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其系与柏根葆之间发生的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故其主张柏根葆返还款项,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李宗敏如认为就本案纠纷存在诈骗情形,应依法向相关机关进行举报或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宗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