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全志申请执行沈礼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全志,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全志,男,1975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沈礼,男,1976年5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沈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礼在三日内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礼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百泰中央花园6号楼6幢一单元三楼西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4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沈礼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百泰中央花园6号楼6幢一单元三楼西房屋,房产证号:0047377予以查封、扣押。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涂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