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曾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曾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2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4-4#写字楼。负责人:黎龙,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女,1989年6月30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海英,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告曾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前缴纳诉讼费。到期后,原告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