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催1号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住所: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桂林村毛家墩。法定代表人:董元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荣,公司员工。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2044451,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负担。审 判 长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