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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催1号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住所: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桂林村毛家墩。法定代表人:董元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荣,公司员工。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2044451,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瑞昌市工业气体总厂负担。审 判 长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