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南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117号起诉人:徐南南,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女,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2017年5月2日,本院收到徐南南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南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徐南南与苏祖锋之间的买卖合同;2、苏祖锋返还徐南南货款8089元;3、苏祖锋赔偿因违约给徐南南造成的损失250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苏祖锋承担。事实与理由:徐南南经人介绍与从事地板销售代理的苏祖锋相识。2016年10月9日,因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文翔名苑xxx号xxx室室内装修工程所需,徐南南通过微信向苏祖锋订购地板18包,每包约为2.3114平方米,每平米180元,合计7488.9元。双方约定运费到付,交货期一个月。当日,徐南南向苏祖锋支付货款7489元,付清了全部款项,并告知其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2016年12月23日,苏祖锋因定制地板加油面每平米多增加15元费用,向徐南南提出增补600元的要求。届时地板交货已逾期,徐南南考虑是介绍人关系,同意费用增补要求,承诺货到现场后补交。但苏祖锋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催促,徐南南无奈次日将600元转入其支付宝账户中。2016年12月28日,苏祖锋告知徐南南地板将于本月30日发出,但却迟迟没有发货,且反复歁瞒徐南南。2017年3月18日,徐南南因仍未收到订购的地板事宜,向苏祖锋提出退还货款要求,并告知因其逾期交货导致客户索赔。苏祖锋确认收到徐南南的款项,并允诺次日将全部款项转回。此后,苏祖锋拒接电话,至今未能归还上述款项,也未交付相应货物。因徐南南却因苏祖锋违约行为,导致业主索赔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徐南南系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被诉人苏祖锋的住址不在本院辖区内。其次,起诉人徐南南提交本院的起诉材料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已经依法告知起诉人徐南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其未予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南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