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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林晓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晓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钱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晓那。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晓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37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于2016年11月8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3日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经三次拍卖,买受人以1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尚不足以��偿全部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