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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明与李松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李松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田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被执行人:李松渝,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担保人:艾其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田明申请执行李松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松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明借款7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申请费9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松渝于2017年5月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明借款5,000元,对余款69,625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从2017年6月起,被执行人李松渝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明人民币2,000元(该款在每月月底前付清),直至付清69,625元止。二、担保人艾其志用自己位于凤冈县何坝镇街上组的自建房屋一栋为本案履行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田明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松渝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田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