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书林与吕站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林,吕站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029号原告:黄书林,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站站,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林诉被告吕站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书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书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书林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