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许小波、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波,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许小波,男,生于1977年7月14日,汉族,宜昌富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578-9。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波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小波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号为22×××44的存款13157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