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行天下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行天下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魏敏,袁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01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负责人:刘琇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行天下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2005。法定代表人:董序,总经理。被申请人:魏敏,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袁国庆,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行天下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魏敏、袁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行天下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魏敏、袁国庆10050513.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敏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查封被申请人魏敏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