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邢岳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岳俊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36号罪犯邢岳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缙云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浙衢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岳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50万元。邢岳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浙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岳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岳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月均消费41.03元,罚金分文未履行。生效判决显示,该犯以病死猪肉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金额达1122万元,未见有追缴犯罪所得记录。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收支情况审核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邢岳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狱内消费低,并不能得出对财产刑无履行能力的当然结论。民生案件与公民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家庭的基本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十分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审判及执行。巨额罚金分文不履行,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岳俊准予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