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邵永高与吕伏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高,吕伏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76号原告:邵永高,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春,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伏志,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高诉被告吕伏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永高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永高负担。审判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守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