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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治国。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治国借款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治国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