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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昕与被申请人赵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昕,赵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220号申请人:陈昕,男,1970年10月28日生,住兴城市。被申请人:赵殿民,男,1970年6月6日生,住兴城市。本院在执行陈昕与赵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执12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