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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西千百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丽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千百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丽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40号原告山西千百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贾旺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君,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军,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箕城镇寨沟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千百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千百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海兰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人民陪审员  王彦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