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启端与被告陈朝先、付德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端,陈朝先,付德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115号原告:张启端,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指派诉讼代理人:罗知远、尹军,古蔺县观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朝先,女,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甲,男,1963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付德林,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端与被告陈朝先、付德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端于2017年5月4日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启端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