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尹华强、张萍申请保全被告尹卫东、冷娅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华强,张萍,尹卫东,冷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031号申请人:尹华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张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尹卫东,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冷娅,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尹华强、张萍与被告尹卫东、冷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尹华强、张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卫东、冷娅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尹华强以其自有的川QUF×××号小客车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华强、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卫东、冷娅的银行存款224000元。二、如果被申请人尹卫东、冷娅的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金额,则查封被申请人尹卫东、冷娅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三、查封申请人尹华强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川QUF×××号小客车。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尹华强、张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