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明与汪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汪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82号原告:方明,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政,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与被告汪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明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