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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明与汪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汪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82号原告:方明,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政,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与被告汪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明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