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树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坤,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原告公司渠县妇幼保健院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渠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李晓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军,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渠县妇幼保健院绿化维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