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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张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张光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35号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家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亮、刘献飞,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光万,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