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90号原告: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治淮路706号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6758624859。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中心花园老市委4号楼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0300686840596。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单位执行董事。被告:李世新,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