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庞祖平、李振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祖平,李振宗,秦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庞祖平,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振宗,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秦凤英,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庞祖平申请执行李振宗、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祖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凤英银行账户443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34,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庞祖平本金43766元,余下利息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索,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滕红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