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838刘德云与朱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云,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苏020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云,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被执行人:朱刚,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德云与被执行人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朱刚结欠刘德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8000元,前述合计38000元。朱刚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2月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刘德云15**元;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1月止每月15前支付刘德云25**元;如朱刚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刘德云有权以38000元的未付款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朱刚应另行支付刘德云60**元。因朱刚未按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德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云与被执行人朱刚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朱刚尚结欠刘德云借款本息28000元及垫付诉讼费180元,二项合计28180元。二、付款期限:朱刚于2017年5月至同年9月每月30日前各还款5636元。三、本案执行费472元,由朱刚负担。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对民事调解书主文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后,刘德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刚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德云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刚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朱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德云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