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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甚某,女,生于1980年2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受偿债权为:①抚养费3600元;②案件受理费25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甚某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2000元后。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