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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段保国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国,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631号原告:段保国,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于淼、李梦军,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总经理。第三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孙晓伟,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段保国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