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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利建与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利建,庄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31号原告:夏利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庄建国,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夏利建与被告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夏利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夏利建以庄建国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利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利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