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少华,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少华,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康乐大道经贸大厦3楼301-305房。法定代表人:许永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炽明,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少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确认,在原审审理期间,王少华就已向城建物业公司支付了涉案物业服务费,因城建物业公司财务疏忽,没有撤销诉讼,导致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并将王少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自愿和解,由城建物业公司向王少华赔偿交通损失500元,王少华遂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