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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诉人金志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志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监2号监督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金志华,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479592-X,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7号云湖大厦。负责人李兴智,行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强,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申诉人金志华因与被申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民(行)监[2016]3201060000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衡 阳审 判 员  邓秀蓉审 判 员  李子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