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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马绍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马绍芬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189号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倾兆瑞。被告:马绍芬,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绍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51.24元,现退还原告9026.24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