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鹏振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鹏振,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4民初659号原告:苑鹏振,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常市政府小区A栋1单元402室。被告:王超,男,汉族,现住五常市时代新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鹏振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鹏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守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