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与魏茂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魏茂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91号原告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江世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影,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茂森,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茂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振飞审判员 侯一佳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