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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被东港市孤山镇战家屯村王西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福,东港市孤山镇战家屯村王西村民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福,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远,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孤山镇战家屯村王西村民组。负责人:王述新,该组组长。上诉人陈德福与被上诉人东港市孤山镇战家屯村王西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福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春雯审判员  姜淇瀚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俊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