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29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与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029号原告: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4622637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法定代表人:张明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能,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760X,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凤凰工业园区庆丰路北。法定代表人:柏兆钰,董事长。原告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无锡海鸣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