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有享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享,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杨建英,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276号原告刘有享。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经营者杨建英。被告杨建英。被告万杰。原告刘有享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杨建英、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刘有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刘有享的欠款20万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及相应利息;3、三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有享于2016年5月15日借给万杰现金20万元,万杰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在欠条上盖章,万杰又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系个体工商户,杨建英系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的经营者。经多次催收,万杰一直拖欠,故依法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芙蓉区宝庆交电城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2月23日注销,注销表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经丧失了民事经营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杨建英、万杰的住所地均不在长沙市芙蓉区,刘有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万杰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万杰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