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金汇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富民、尹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金汇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肖富民,尹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汇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肖富民,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尹海英,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汇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富民、尹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16)湘0528民特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