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朱爱知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朱爱知,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进,章继红,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邵祥来,江苏锦弘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朱爱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爱知,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和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进,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章继红,女,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邵祥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邵祥来,男,1961年6月23日生,住海安县。原审被告:江苏锦弘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朱爱知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进、章继红、南通源杰被服绣品有限公司、邵祥来、江苏锦弘达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朱爱知以其银行账户、银行卡分别被冻结为由,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两上诉人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本院依法催缴后,两上诉人仍未能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海源默克实业有限公司、朱爱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志霞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公众号“”